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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判決情況
(一)維持判決
即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做出的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做出維持判決:一是證據(jù)確鑿,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真實存在。二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即適用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具體的條文款項,而且處理的性質(zhì)、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二)撤銷判決
即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做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并責成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做出撤銷判決:(1)主要證據(jù)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quán);(5)濫用職權(quán)。
(三)限期履行判決
即人民法院經(jīng)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做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
此類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fā)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被告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2)被告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及社會保險金;(3)申請行政機關(guān)履行保護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人民法院做出限期履行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負有履行職責的義務(wù);(2)須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請,被告有拒絕履行、拖延履行的行為,或者對原告的申請置之不理,不作答復;(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4)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明確指出所履行職責的內(nèi)容和履行的期限。
(四)變更判決
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做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fā)現(xiàn)和確認該處罰明顯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五)確認判決
即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應行為合法或者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nèi)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guān)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六)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是指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后,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形式 。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被起訴人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機關(guān)無作為的法定職責等;(2)被訴具體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雖然從學理上看,這種情況也可以做出維持判決。但維持判決一經(jīng)做出,行政機關(guān)日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進行修正時,就要收到判決既判力的約束。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則可以較好地避免適用維持判決可能給修正工作帶來的障礙;(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此時,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議的形式,建議行政機關(guān)調(diào)整被訴的行政行為;(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七)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出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guān)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边@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法律基礎(chǔ)。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行政訴訟為主,附帶一并解決民事爭議,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目前此類判決形式仍在試點工作階段。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適用條件:(1)必須是行政裁決行為中涉及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訟民事行為;(2)行政裁決被認定違法;(3)有當事人的訴訟請求;(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只能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在二審程序中不得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二、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一審法院由于主、客觀原因難以或者不可能查清事實,第二審法院則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依法對一審判決做出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一審判決時,判決時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做出判決,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三、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和裁定的運用應當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人民法院經(jīng)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繼續(xù)執(zhí)行原判決。
(二)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1)一審人民法院做出具體判決后,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fā)回重審,也可逕行駁回起訴;(2)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受理;(3)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fā)回做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jīng)開庭即做出判決的;(3)未經(jīng)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guān)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nèi)容做出相應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fā)回做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再審判決、裁定的效力取決于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種程序?qū)徖恚绻凑找粚彸绦驅(qū)徖?,再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按照二審程序?qū)徖?,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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