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網(wǎng) > 專題 > 土地房產(chǎn) >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 正文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對限額進行調(diào)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quán)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guī)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辦理流程
1、準備申請材料
(1)項目批準立項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
(2)《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登記表》;
(3)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勘查合同;
(4)各中標通知書;
(5)《質(zhì)量監(jiān)督申請表》;
(6)墻改基金批件;
(7)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款確認書;
(8)機構(gòu)資格認證書;(已無)
(9)《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備案表》;
(10)《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11)《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2、填寫《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專項基金繳費通知》;
3、在備齊以材料后即可申報領取施工許可證;
4、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fā)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fā)包;
5、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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