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
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識產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其有關行為不侵犯該知識產權的訴訟。所謂受到“特定知識產權影響”,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行為人受到了來自特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警告或者侵權威脅,但權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有關爭議。
二、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1、管轄
對于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一些個案批復明確,確認不侵權訴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類糾紛,但系獨立的訴訟,不因對方當事人另行提起侵權訴訟而被吸收。因此,對這類案件應當按照侵權糾紛來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侵權行為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guī)定,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對于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雖然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但作為一類知識產權案件,應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具體知識產權類型的案件,還應當適用有關同類權利案件的管轄規(guī)則。如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還應當適用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批復明確,對于法院間因管轄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侵權訴訟和訴前臨時措施案件,有關法院要及時依法協(xié)商或者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則確定管轄,并將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審理。
2、相關法律規(guī)定
處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
三、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在我國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在知識產權領域新出現的一種訴訟類型。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yè)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中明確認可這種案件類型的。
盡管這類案件可能涉及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但鑒于這類案件均屬于確認之訴,其裁判結果只是做出一種宣告性的判決,不存在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同時也為了便于統(tǒng)計和總結有關審判經驗,《規(guī)定》將之單列為一類知識產權糾紛,并考慮到有關案件發(fā)生的可能性列舉了三類第四級案由,涉及專利、商標和著作權這只類主要的知識產權。
關于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的起訴或受理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8條明確規(guī)定:“權利人向他人發(fā)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fā)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涉及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所提起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均應當參照執(zhí)行此規(guī)定。
當事人之間對有關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已經進人法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主要是指權利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訴前臨時措施并且有關程序正在進行)的,當事人不能再提出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有關不侵權的主張可以作為侵權抗辯事由在已經啟動的法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中提出。
《規(guī)定》所稱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是指受到特定著作權或者鄰接權影響的行為人,以權利人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其有關行為不侵犯該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訴訟。也就是說確認不侵害鄰接權的,也統(tǒng)一確定為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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