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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金水與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

時間:2017-04-21 16:46:16 來源:好律師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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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原審法院查明:一、夏金水購買產品名稱、型號:筆記本電腦,型號為神舟飛天U45LXU4超極本(產品序列號為LOT:C2910H01620176)。二、產品經銷商:神舟電腦番禺大石展示店廣州名悅電腦。三、產品生產商:神舟公司。四、產品價款:4499元。五、產品購買時間:2012年5月9日。六、產品維修情況:1、2012年8月18日,因鍵盤失靈送修(貴州龍?zhí)斗照荆?,當日修復?、2012年9月8日,因硬盤有壞道(貴州龍?zhí)斗照荆?,當日更換硬盤修復。3、2012年11月10日,因開機速度慢(5分鐘以上)送修(貴州龍?zhí)斗照荆?,確定返廠返修。2012年12月1日夏金水到維修處取回電腦。4、2012年12月15日,因檢測8分鐘進不了系統(tǒng),確定為固態(tài)硬盤損壞,夏金水送修后,強烈要求退貨不修理。維修點遂在《維修服務單》上注明“要求退貨”及“用戶不處理”。七、有關部門調解處理情況:2013年2月18日,夏金水向深圳市龍崗區(qū)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所購神舟公司電腦質量等問題,由于神舟公司無法滿足夏金水全額退款并賠償一倍的要求,該委員會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投訴案件終止調解通知書》,決定終止調解。八、本案其他情況:1、是否存在欺詐問題。夏金水稱神舟公司發(fā)放的“神舟飛天系列超極本”平面宣傳廣告上,宣傳飛天U43/U45系列型號筆記本電腦“開機時間5秒”和“極快速5秒極速啟動,超高速SSD,讓超極本飛起來”等。夏金水稱購買的筆記本電腦開機至少29秒,且多次送修均因電腦開機速度慢及無法啟動,因此神舟公司為虛假宣傳,由于欺詐消費者需賠償一倍的損失。神舟公司對夏金水提交宣傳廣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稱并不存在主觀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宣傳廣告所稱的“開機時間5秒”是指電腦從休眠狀態(tài)喚醒到桌面開機狀態(tài)的時間為5秒鐘,并非指將關機狀態(tài)打開電腦到桌面狀態(tài)為5秒鐘。神舟公司并提交:1)英特爾公司關于超極本技術規(guī)范,說明英特爾技術規(guī)范要求將休眠狀態(tài)喚醒到桌面狀態(tài)控制在7秒內;2)神舟公司對飛天系列超極本所做的電視廣告,廣告中明確說明開機5秒指從休眠狀態(tài)到桌面狀態(tài);3)筆記本用戶手冊,說明用戶手冊并沒有對開機時間進行規(guī)定。對神舟公司上述舉證,夏金水均不予認可,理由是英特爾的技術規(guī)范真實性無法確認且消費者亦無法接觸到此資料;從未見過這些電視廣告,夏金水接觸到的只是平面宣傳廣告,且電視廣告以語音為主,右下角的“從休眠狀態(tài)喚醒到桌面”太小,消費者無法注意到;不認可筆記本用戶手冊真實性。2、夏金水就其他訴訟請求解釋是:誤工費以其工作單位貴陽市花溪區(qū)工業(yè)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為其出具的月收入為5200元的工資收入證明,主張因維修電腦產生的8天誤工時間(計算為1386.67元)、參加本案訴訟誤工6天(每天8小時,計算為1040元);交通費為貴陽到廣州火車票306.5元、廣州到深圳動車票79.5元,廣州、深圳地鐵車票27元,計算雙程往返共計826元。神舟公司對夏金水主張的上述誤工費、交通費均不予認可。

夏金水向原審法院訴請判令:1、夏金水退還神舟公司所購筆記本電腦(型號:飛天U45LXU4),神舟公司退還購機款4499元(人民幣,下同);2、神舟公司承擔修理、退貨發(fā)生的交通費500元、合理通訊費用100元;3、賠償夏金水誤工費1200元;4、神舟公司增加賠償一倍損失4499元;5、神舟公司承擔本案相關的訴訟費、誤工費、交通費、資料費。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夏金水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賠償上訴人一倍損失4499元;2.增加賠償維修電腦產生的誤工費611.12元;3.參加一審訴訟產生的誤工費1497.84元;4.本案相關的差旅費、誤工費及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假一罰一問題”。1、一審認為整體廣告內容沒有涉及虛假宣傳有誤。但廣告宣傳應當是完全真實,沒有“整體上”一說。神舟公司的廣告中明顯含有虛假的內容。平面廣告的上半部分主要是宣傳神舟公司的神舟飛天系列超極本這一品牌,不針對具體產品。市場上對超極本電腦要求主要就是極為輕薄、運行速度快。夏金水也正在基于這兩大特點進行購買。2、神舟公司的廣告內容有歧義,引人誤解。一般情況下,從字面上解釋,開機/啟動電腦就是按下電腦電源開關這一動作。360安全衛(wèi)士計算開機時間就是按下電源開關到完全進入桌面狀態(tài)的時間。夏金水在購買電腦時發(fā)現(xiàn)市場上的主要品牌電腦生產商都把休眠狀態(tài)到完全進入桌面狀態(tài)的時間稱之為“喚醒時間”。神舟公司在一審提供的英特爾(Intel)公司關于超極本(Ultmbook)的技術規(guī)范文件上,英特爾(Intel)公司對喚醒時間的定義明確了開機/啟動時間和喚醒時間的區(qū)別。因此夏金水認為神舟公司所謂的“開機時間”或“極快速啟動”不存在歧義。3、神舟公司并沒有就其開機時間這一數(shù)據(jù)、廣告的真實性提供證明文件。神舟公司法庭上提供的英特爾(Intel)公司關于超極本(Ultrbook)的技術規(guī)范文件,恰好證明了神舟公司廣告的虛假性、欺騙性和誤導性。4、神舟公司法庭提供的電視廣告,佐證了平面廣告的虛假性和欺騙性和誤導性。故意以極小字體的和極短的時間說明開機時間五秒系指“從休眠狀態(tài)喚醒到桌面”,二、維修誤工費問題。夏金水發(fā)生的維修誤工費計算方式應當為5200元/月÷20.83天x8天=1997.12元,因此應當增加誤工費1997.12-1386=611.12元。三、一審參加訴訟誤工費。夏金水參加訴訟誤工費用同樣是屬于消費維權的費用,總計5200元/月÷20.83天x6天=1497.84元。這完全是神舟公司造成的費用,理應賠償。

被上訴人神舟公司針對夏金水的上訴答辯稱,一、神舟公司無需賠償上訴人一倍損失;二、上訴人提出的誤工費的請求神舟公司不予認可;三、神舟公司作為電腦生產廠商,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夏金水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認可其在一審過程中未主張修理誤工費1997.12元,亦未主張參加訴訟誤工費并提交相應證據(jù)。原審查明其他事實無誤,本院予以認定。

二、爭議焦點

1、神舟公司是否適格問題。

2、是否應當退款退貨問題。

3、是否應當“假一罰一”問題。

4、是否應當賠償消費者誤工費和交通費。

三、法律分析

原審法院認為,一、神舟公司是否適格問題。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神舟公司作為涉案筆記本電腦的生產廠商,因提供的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夏金水選擇起訴神舟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神舟公司是本案適格當事人。二、是否應當退款退貨問題。筆記本電腦作為電子產品,應當適用國家強制“三包”(包修、包換、包退)規(guī)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按“三包”規(guī)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商品的發(fā)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如經營者在二十日內未能修復的,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商品;如經營者在六十日內未能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jù)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夏金水所購筆記本電腦在一年的包修期內,多次維修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證據(jù)確實充分,夏金水據(jù)此要求神舟公司退清貨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三、是否應當“假一罰一”問題?!凹僖涣P一”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包括……(八)以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本案中,夏金水在平面廣告中宣稱其生產的筆記本電腦“開機時間5秒”或“5秒極快速啟動”等內容,對此平面廣告神舟公司并未明確到底是從休眠狀態(tài)到桌面狀態(tài)是5秒鐘還是在關機狀態(tài)啟動到桌面狀態(tài)是5秒鐘,僅突出宣稱“開機時間5秒”確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但是否能視為虛假廣告欺騙值得商榷。原審法院對此認為,1)飛天U43/U45系列型號筆記本電腦平面宣傳廣告中除了“開機時間5秒”外,還有對產品重量、厚度、電池續(xù)航時間、屏幕尺寸、高清影音及具體配置情況等介紹,這些與“開機時間5秒”一起構成平面宣傳廣告全部內容,“開機時間5秒”內容并沒有突出顯示,因而整體廣告內容并沒有涉及虛假宣傳;2、“開機時間”或“極快速啟動”從雙方訴辯來看,確實存在多種解釋,既可以解釋為從休眠狀態(tài)到桌面狀態(tài)是5秒鐘,也可以解釋為在關機狀態(tài)啟動到桌面狀態(tài)是5秒鐘,因此對有歧義的內容,不應一概視為虛假宣傳。綜上情況,原審法院確認神舟公司的平面宣傳廣告并不屬于虛假廣告欺騙,而是屬于較輕微的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對此原審法院予以譴責,神舟公司亦應改正其宣傳內容。夏金水以神舟公司有“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要求“買一罰一”的訴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四、是否應當賠償消費者誤工費和交通費。消費者因維權而產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等,應當由經營者承擔。本案夏金水從其工作地址(貴陽)遠赴深圳向消協(xié)投訴及起訴維權,對此產生合理的誤工費用和交通費用理當由神舟公司承擔。誤工費參照夏金水提交所在單位工資收入證明,按誤工時間八天計,計算為:5200元/月÷30天×8天=1386元;交通費依實際支付票據(jù)為準,往返共計826元。對夏金水過高的相應訴請,因無證據(jù)證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神舟公司退回夏金水購買電腦貨款人民幣4499元,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付清。二、夏金水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將購買的神舟飛天U45LXU4超極本(產品序列號為LOT:C2910H01620176)返還給神舟公司。三、神舟公司賠償夏金水誤工費1386元、交通費826元,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四、駁回夏金水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元(夏金水已預交),其中夏金水負擔30元,神舟公司負擔40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實。

夏金水所購的涉案筆記本電腦自購買后,在一年的保修期內,多次維修仍達不到正常使用的標準,夏金水據(jù)此要求退貨,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從神舟公司就涉案筆記本電腦所做的紙頁廣告來看,該廣告確實有兩個地方分別提到了“開機時間5秒”或“5秒極速啟動”,該兩處地方未明確“啟動或開機”時間指的是從休眠狀態(tài)到桌面完全顯示狀態(tài)還是從啟動電源到桌面完全顯示狀態(tài)的時間,對“啟動或開機”的概念不明確,故宣稱“開機時間5秒”確有不妥之處。但從該紙頁廣告的整體內容來看,該廣告對涉案產品重量、厚度、電池續(xù)航時間、屏幕尺寸、高清影音及具體配置情況等做了全面介紹,“開機時間5秒”只是其中的部分內容,且該部分內容亦未突出著重顯示。因雙方均不能提供現(xiàn)行筆記本電腦的技術規(guī)范和參數(shù)是否對“啟動或開機”的概念及時間做出明確規(guī)定,應認為當前對“啟動或開機”存在多種理解。故在“啟動或開機”存在歧義的情況下,結合紙頁廣告的整體內容,應當認為該廣告確有不妥之處,但尚達不到欺詐的程度,故本院對夏金水要求賠償一倍損失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夏金水主張的一審參加訴訟誤工費,因其在一審起訴時未明確提出,故本院對其要求神舟公司承擔一審參加訴訟誤工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對夏金水修理誤工費的計算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夏金水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四、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上訴人夏金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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