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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制度,在反映和保障行政強制措施急迫、及時和直接特點的條件下,必須設置必要的法律規(guī)則防范行政機關的濫用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和提供法律救濟的途徑。
第一,必須有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規(guī)定的立法授權。
相關立法應當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對象、范圍、條件、實施程序和法律救濟途徑。沒有立法授權,任何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條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法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實施的,就應當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能夠采取對當事人危害小的強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嚴重的強制方法。
第三,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時間內采取和維持行政強制措施。
一旦限定期限結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須及時解除或者停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繼續(xù)維持和延續(xù)。也不得重復采取已經(jīng)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行政機關必須經(jīng)過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決定文書和制作記錄實施過程的行政文書,并且交付給當事人或者其親屬。
由于應急需要沒有履行法定手續(xù)的,應當在應急情形消除后及時補辦相關法定手續(xù)。
第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尊重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和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程序權利和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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