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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王淑芹與被申請人開原市市政管理處、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慧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案

時間:2017-06-02 10:43:48 來源:好律師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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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再審申請人王淑芹因與被申請人開原市市政管理處、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慧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鐵審民再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

2010年10月26日,王淑芹起訴至開原市人民法院稱:2010年8月21日0時35分,錢磊駕駛遼M3720E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在開原市鐵西立交橋東與前方開原市市政管理處司機杜長江駕駛的瀝青攤鋪機相撞,造成錢磊及乘車人張宇死亡,王淑芹重傷。王淑芹經(jīng)醫(yī)治后鑒定為一級傷殘。請求判決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98984.99元的40%,計639593.99元。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辯稱,本次事故是錢磊醉酒駕駛車輛追尾造成,我單位同意承擔20%的賠償責任。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慧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參加庭審。

開原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8月21日0時35分,錢磊駕駛遼M3720E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在開原市鐵西街立交橋東與同方向行駛的開原市市政管理處司機杜長江駕駛的瀝青攤鋪機追尾相撞,造成車內(nèi)乘車人王淑芹受傷,錢磊及車內(nèi)乘車人張宇當場死亡。王淑芹被送入鐵嶺市中心醫(y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頸4椎體前滑脫、頸髓損傷、高位截癱、右肩胛骨骨折、住院20天,一級護理13天,二級護理7天,支出醫(yī)藥費56259.70元、門診急救費3231.50元。2010年9月10日轉(zhuǎn)入開原市中心醫(yī)院繼續(xù)治療,住院28天,二級護理28天,支出住院費5137.38元。該事故經(jīng)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錢磊負主要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司機杜長江負次要責任,王淑芹無責任。經(jīng)鑒定王淑芹的傷殘程度為高位截癱傷殘1級,頸部手術(shù)內(nèi)固定物取出需費用7000元。王淑芹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藥費64629.28元、康復費12335.71元、護理用品費4984元、誤工費10586元(67元×15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05元(15元×47天)、住院護理費3660元(一級護理13天×61元×2人=1586元,二級護理34天×61元=2074元)、交通費2000元、終身護理費445300元(20年×365天×61元)、傷殘補助費315220元(15761元×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兩個孩子撫養(yǎng)費89356.25元(婚生女趙芯鶯2007年9月15日出生、婚生子趙浦寧2009年5月25日出生)、二次手術(shù)費7000元,合計985776.24元。

另查,錢為民、蘭淑平系錢磊父母,錢嘉惠系錢磊女兒,三人均為錢磊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肇事車輛沒有車牌號,亦沒有投保強制險。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經(jīng)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錢磊負主要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司機杜長江負次要責任,王淑芹無責任。因錢磊已死亡,其繼承人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應在錢磊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王淑芹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瀝青攤鋪機歸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所有,杜長江系司機屬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王淑芹要求開原市管理處承擔40%責任,因錢磊是酒后駕車追尾,應承擔80%的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20%責任為宜。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未交納交強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故還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8666.67元(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王淑芹、張宇、錢磊各平均分36666.67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額2000元給王淑芹)。王淑芹重殘一級,生活無法自理,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其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應予以支持。王淑芹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一級傷殘補助費按20年×15761元計算即315220元、因重殘需終身護理費用按一人每天61元計算保護20年即445330元,其他損失按法院核定的合理損失予以保護。2011年6月17日,開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開民一初字第387號民事判決:一、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交強險范圍內(nèi)責任,賠償王淑芹經(jīng)濟損失48666.67元;二、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賠償原告王淑芹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20%責任部分損失187421.92元;三、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的法定監(jiān)護人才麗敏在被繼承人錢磊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王淑芹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80%責任部分損失749687.66元。

王淑芹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車輛沒有交納交強險,也沒有牌照,原判認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錯誤,應予以改判。

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要求維持原判。

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未出庭亦未答辯。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依據(jù)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對責任人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11年11月2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鐵民一終字第4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8月23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遼審三民申字第569號民事裁定:一、指令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2013年9月24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鐵審民終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一、撤銷法院(2011)鐵民一終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和開原市人民法院(2010)開民一初字第387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開原市人民法院重審。

開原市人民法院重審查明,王淑芹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1087739.99元。分別為:1、醫(yī)藥費64629.28元;2、康復費12335.71元;3、護理用品費4984元;4、誤工費10586元(67元×158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705元(15元×47天);6、住院護理費3660元(一級護理13天×61元×2人=1586元,二級護理34天×61元=2074元);7、交通費2000元;8、殘后護理費437420元(20年×21871元);9、殘疾賠償金315220元(15761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扶養(yǎng)人林翠華(王淑芹母親,1940年8月8日出生)生活費24650元;被撫養(yǎng)人趙芯鶯(王淑芹女兒,2007年9月15日出生)生活費80112.5元、被撫養(yǎng)人趙浦寧(王淑芹兒子,2009年5月25日出生)生活費92437.5元;12、二次手術(shù)費7000元;13、財產(chǎn)損失2000元。開原市人民法院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開原市人民法院重審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經(jīng)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錢磊負主要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司機杜長江負次要責任,王淑芹無責任。因錢磊已死亡,其繼承人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應在錢磊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王淑芹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瀝青攤鋪機歸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所有,杜長江系司機屬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因錢磊是酒后駕車追尾,應承擔80%的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20%為宜。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未交納交強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故還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8666.67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王淑芹、張宇、錢磊各平均分36666、67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額2000元給王淑芹)。王淑芹重殘一級,生活無法自理,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其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應予支持。2013年11月25日,開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開審民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一、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交強險范圍內(nèi)責任,賠償王淑芹經(jīng)濟損失48666.67元;二、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賠償王淑芹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20%責任部分損失207814.66元;三、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的法定監(jiān)護人才麗敏在被繼承人錢磊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王淑芹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80%責任部分損失831258.66元。

王淑芹不服重審判決,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請求改判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主要責任并承擔全部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按照再審發(fā)回重審后的上一年行業(yè)標準計算;殘后護理費按照二人計算,并要求按照護理人職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和工商業(yè)主)收入計算護理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辯稱,交通事故的乘車人不是肇事的當事人,沒有提出過錯責任比例的權(quán)利,賠償是肇事雙方承擔,不能因為主要責任人沒有執(zhí)行能力就增加次要責任人的過錯,關于連帶責任的問題沒有法律依據(jù)。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損害,按照過錯責任依法應予賠償。本案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已由交通警察部門進行了責任劃分,錢磊和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司機杜長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淑芹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可以認定。據(jù)此,王淑芹的損失應由錢磊和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錢磊屬于醉酒駕車,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瀝青攤鋪機未取得號牌存在安全隱患,盡管該缺陷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也違反了相關道路安全管理規(guī)定,屬有過錯,在本起事故中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縱觀雙方的過錯,錢磊醉酒過錯更大且更直接,原判其承擔80%責任,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承擔20%責任較為適當。王淑芹主張肇事責任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在本次肇事中各方過錯原因和責任清楚,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所以,各當事人之間承擔的是按份責任,并不是連帶責任。其賠償數(shù)額計算標準應按照一審庭審辯論終結(jié)后上一年度的行業(yè)標準計算。本案一審辯論結(jié)束的上一年度是2010年,原判以此標準計算各種損失是正確的。關于護理人員數(shù)額,王淑芹在醫(yī)院治療后期醫(yī)囑均為二級護理,二級護理依法應為一人護理,出院后仍應為原護理狀態(tài),原判一人護理并無不當。關于護理人員職業(yè),住院期間已經(jīng)按照其所提供的護理人員工資標準保護,王淑芹稱其丈夫為司機,另一人為個體工商戶,應按其職業(yè)計算終身護理費,但庭審中沒有提供二人已經(jīng)停止原職業(yè)專職護理王淑芹的證據(jù),也沒有提供二人三年內(nèi)的原收入情況,原判按照服務行業(yè)標準認定并無不當。2014年4月2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鐵審民再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淑芹申請再審稱:(一)本次交通事故開原市市政管理處應該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僅認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事實認定錯誤;(二)再審申請人高位截癱,一級傷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終身需要二人護理,原審法院判決一人護理不合理;(三)要求按照開庭日計算賠償標準;(四)二次手術(shù)至今未作,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訴;(五)殘疾人輔助器具費2萬元、王淑芹訴訟費2000元應在判決中明確;(六)王淑芹丈夫是司機,應按行業(yè)標準或同行業(yè)工資證明計算20年護理費;(七)重審一二審賠償數(shù)額不一致,應予撤銷;(八)重審一二審判決書用再字案號,應予糾正。

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二審一致。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

三、法律分析

開原市市政管理處的瀝青攤鋪機未取得號牌上路行駛且存在安全隱患,違反了相關道路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定其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但原審確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不當,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淑芹高位截癱一級傷殘,生活無法自理,原審只判決一人護理不當,應由兩人護理。王淑芹的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按照服務行業(yè)工資標準確定護理費用并無不當。王淑芹提出其丈夫是司機,應按該行業(yè)標準或同行業(yè)工資證明計算護理費的再審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王淑芹要求按照再審開庭日計算賠償標準的再審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王淑芹高位截癱一級傷殘,生活無法自理需使用輔助器具,故其關于殘疾人輔助器具費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王淑芹因交通事故造成高位截癱,一級傷殘,心理受到極大傷害,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原審認定開原市市政管理處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8666.67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王淑芹、張宇、錢磊各平均分36666.67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額2000元給王淑芹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綜上,王淑芹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藥費64629.28元;2、康復費12335.71元;3、護理用品費4984元;4、誤工費10586元(67元×158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705元(15元×47天);6、住院護理費3660元(一級護理13天×61元×2人=1586元,二級護理34天×61元=2074元);7、交通費2000元;8、殘后護理費874840元(20年×21871元×2人);9、殘疾賠償金315220元(15761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11、被扶養(yǎng)人林翠華(王淑芹母親,1940年8月8日出生)生活費24650元;被撫養(yǎng)人趙芯鶯(王淑芹女兒,2007年9月15日出生)生活費80112.5元、被撫養(yǎng)人趙浦寧(王淑芹兒子,2009年5月25日出生)生活費92437.5元;12、二次手術(shù)費7000元;13、財產(chǎn)損失2000元;14,殘疾人輔助器具費20000元。總計:1545159.99元。上述損失減掉王淑芹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獲得的賠償48666.67元,剩余1496493.32元。該損失的40%計598597.32元由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負擔,其余60%計897895.99元由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在被繼承人錢磊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四、裁判結(jié)果

1、撤銷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鐵審民再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和開原市人民法院(2013)開審民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

2、開原市市政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王淑芹交強險范圍內(nèi)經(jīng)濟損失48666.67元,其他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40%計598597.32元;

3、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在被繼承人錢磊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王淑芹其他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60%計897895.9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0元由開原市市政管理處負擔11200元,由錢為民、蘭淑平、錢嘉惠負擔16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裁判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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