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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訴孫海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時間:2017-06-21 16:54:20 來源:好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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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14年3月25日,孫海濤至易初蓮花公司購買了“A”牌扁桃仁威化巧克力20盒、“A”牌扁桃仁威化白巧克力20盒、“A”牌榛子威化巧克力20盒,單價均為38元,三款產品共計花費2,280元。上述三款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表均標示:每100克能量為753千焦、蛋白質2.0克、脂肪11.0克、碳水化合物18.0克、鈉24毫克。2014年8月19日,經孫海濤委托,C測試中心對2013年6月24日生產的“A”牌扁桃仁威化巧克力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該產品每100克能量為2,196千焦、蛋白質10.7克、脂肪28克、碳水化合物57.5克。孫海濤為此花費檢測費720元。

原審庭審中,易初蓮花公司提供B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的《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樣章確認件》(以下簡稱:《樣張確認件》)、《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樣章附件》(以下簡稱:《附件》)、D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簽署的中文標簽印刷確認樣品、產品實物,用于證明易初蓮花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的標簽內容和形式經過商檢機構確認,符合國家標準。該《樣張確認件》、《附件》和中文標簽印刷確認樣品上的營養(yǎng)成分表均標示:每100克能量為2,210千焦、蛋白質6克、脂肪32.4克、碳水化合物53克、鈉71毫克。孫海濤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這并非國家行政機關所出具,也不是證明進口產品合法的衛(wèi)生證書。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系爭的“A”牌巧克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取得衛(wèi)生證書,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銷售及使用。

原判認定其余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二、爭議焦點

(一)孫海濤要求易初蓮花公司給予10倍價款賠償?shù)恼埱笫欠駪枰灾С帧?/p>

(二)孫海濤所述的標簽是否為偽造的。

三、法律分析

原審法院認為,作為消費者了解產品的最主要途徑,產品標簽的標注應真實、準確,如實反映產品的各項信息,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本案中,涉案“A”牌扁桃仁威化巧克力、“A”牌扁桃仁威化白巧克力、“A”牌榛子威化巧克力三款產品的核心營養(yǎng)素含量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易初蓮花公司辯稱涉案產品上的標簽系孫海濤偽造,與經過正式商檢機構確認的標簽有區(qū)別,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易初蓮花公司提供的《樣張確認件》、《附件》系相關部門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中文標簽印刷確認樣品系于2013年10月18日確認,《檢測報告》系由E技術中心于2014年7月4日出具,均晚于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即2013年6月24日,易初蓮花公司無法證明2013年6月24日生產的涉案三款產品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對易初蓮花公司此項抗辯,不予采信。易初蓮花公司作為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100克產品中僅含有蛋白質2.0克、脂肪11.0克、碳水化合物18.0克、鈉24毫克顯然不合常理,且產品包裝上是外文標簽顯示上述數(shù)值系每34克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易初蓮花公司應有能力發(fā)現(xiàn)涉案產品的標簽標示的營養(yǎng)成分不準確。易初蓮花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xiàn)孫海濤要求易初蓮花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十倍價款,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孫海濤要求退還貨款,實際即為要求解除與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涉案產品僅是標簽上存在錯誤,并無證據證明該產品本身會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存在危害,故孫海濤應將涉案產品退還給易初蓮花公司。孫海濤主張的檢測費720元,系因消費維權而發(fā)生,有相應發(fā)票為證,予以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孫海濤貨款2,280元,孫海濤同時退回涉案產品“A”牌扁桃仁威化巧克力20盒、“A”牌扁桃仁威化白巧克力20盒、“A”牌榛子威化巧克力20盒給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如孫海濤屆時不能退回,則以每盒“A”牌扁桃仁威化巧克力38元、每盒“A”牌扁桃仁威化白巧克力38元、每盒“A”牌榛子威化巧克力38元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二)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孫海濤22,800元;(三)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孫海濤檢測費72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7元,減半收取計213.50元,由易初蓮花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進口食品須經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方可進行銷售。易初蓮花公司向孫海濤出售的“A”牌巧克力產品均已經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并取得衛(wèi)生證書,可以進行銷售。按相關規(guī)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人體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孫海濤對易初蓮花公司出售的涉案“A”牌巧克力產品并未提出屬有毒有害,會造成人體危害的主張,而僅是對包裝的標簽上所注內容有誤之處提出該食品標簽有違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獲得10倍價款的賠償。鑒于標簽內容的瑕疵與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本身也系不同概念。涉案巧克力產品的標簽所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不準確,并不足以構成食品安全隱患。僅基于食品標簽所注內容的瑕疵而給予消費者價款10倍的賠償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及應體現(xiàn)的法律價值,故對孫海濤要求易初蓮花公司給予10倍價款賠償?shù)恼埱?,不應予以支持。但需指出的是易初蓮花公司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商,在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過程中,應加強對食品標簽正確合理性的嚴格審查,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雖無誤,但對10倍價款的賠償標準之適用有欠準確,應予糾正。涉案食品標簽中的內容確實有瑕疵,易初蓮花公司對此具有過錯,孫海濤要求退還所購的食品,應屬合理,予以支持。易初蓮花公司稱孫海濤偽造食品標簽,無確鑿證據為證,不能采信。

四、裁判結果

(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78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78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駁回孫海濤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7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13.50元,由孫海濤與易初蓮花公司各半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8元,由孫海濤與易初蓮花公司各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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