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條件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有效需要滿意合同法的規(guī)定。
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fā)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就是他們的經(jīng)營、活動范圍,民事行為能力則與他們的權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否則.當事人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雙方必須簽字蓋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即包含簽字生效、蓋章生效、簽字和蓋章生效三種。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約定:“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避免產(chǎn)生合同無效的爭議。約定該項內(nèi)容的同時承包人要注意一個問題是,簽字的主體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的人簽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約擔保已到位;
4、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已滿足;
按《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里又涉及另一個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登記時間不是合同生效時間。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經(jīng)過備案登記才生效,合同登記、備案、鑒證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手段,雖然不經(jīng)登記、備案、鑒證程序將不能獲得施工許可,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這一點應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須是符合建筑法律法規(guī)的合同,若不符合或違背則屬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規(guī)定了無效合同處理的基本原則,即首先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其次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同時無效合同還適用過錯賠償原則。以上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然適用于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施工合同無效,發(fā)包人取得的財產(chǎn)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因而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適用折價補償?shù)脑瓌t,同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做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高院對無效工程合同的處理就是采用了折價補償原則,只是對于已完工程的折價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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