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中,因違法拆除導致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例
被告組織人員對原告的房屋實施了拆除,該拆除行為被法院確認違法。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019年12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x區(qū)政府依法應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為體現(xiàn)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的損失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判決,責令被告對原告依法全面履行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x區(qū)政府發(fā)布通告,明確根據x市人民政府意見對x片區(qū)進行征地拆遷,x集體土地在該拆遷范圍內,原告的房屋坐落于被拆遷集體土地上。2005年9月,被告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房屋補償評價表》載明:原告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x平方米,被告組織人員對原告的房屋實施了拆除,該拆除行為被法院行政判決確認違法并已生效。原告向被告郵寄《國家賠償申請書》,被告收悉后一直未予答復,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被告觀點
原告要求給其安置112.91平方米的房屋或按照房屋附近類似房屋市場價7000元/平方米予以貨幣補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有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三種方式,原告要求進行產權調換安置不屬于國家賠償?shù)姆秶冶景钢蟹课菀驯徊鸪郎缡?,所占用的土地已經交付施工單位,案涉征收拆遷
項目中不存在安置地點及房源,因而其要求進行房屋安置沒有可操作性。
原告要求按照類似房屋市場價元/平方米有悖事實,周邊的房屋價值與其的房屋年代、結構等都不一樣,沒有參考的價值。對同一征收項目內村民的補償都是按照《國家建設征用拆遷房屋的補償評價表》的結論進行的,對原告應當以同一標準給予補償。
原告要求賠償因拆除房屋造成的經濟損失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主張的房屋內的裝修損失與被拆除房屋主體不可分,應屬于房屋補償?shù)囊徊糠?。原告在被告實施拆除時已經將屋內物品全部搬離,同時原告對其所主張的被損毀室內物品價值未提供證據證實。
三.法院認為
鑒于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shù)額問題仍需要x區(qū)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同時考慮到本案x區(qū)改造涉及范圍廣、人數(shù)多、社會影響大等實際情況,從實質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訟累、節(jié)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以及警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角度出發(fā),本案在損失賠償處理問題上宜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由x政府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x區(qū)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也可以根據履行賠償時點有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計付賠償款。本案審理期間因各方分歧過大難以達成調解協(xié)議。本案判決之后,x區(qū)政府仍應積極協(xié)調當事人,切實履行好行政賠償義務,盡可能協(xié)調化解爭議,如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及時作出賠償決定。原告若不服,仍有權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四.法院判決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x市x區(qū)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原告依法全面履行賠償責任。
五.集體土地征收時,未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征收時,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征為國有土地。補償安置時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基本實現(xiàn)城鎮(zhèn)化,房屋價值已經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體土地征收時的價格進行補償安置,顯然會嚴重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在確定房屋賠償標準時,亦應當充分考慮雖然案涉征收工作于2005年啟動,《拆遷房屋補償評價表》也于同年9月作出,但是在原被告未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被告一直未對原告作出確定的征收補償決定。為體現(xiàn)對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并有效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對原告房屋的賠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x區(qū)政府可以結合原告所提供的物品損失,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則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原告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其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于其他被征收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對于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賠償問題,x區(qū)政府應當按照當?shù)夭疬w補償安置政策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shù)額。
六.沒有違法拆除行為的介入,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shù)恼3绦颍娅@得相應補償。針對違法拆除的行政賠償而言,這意味著對直接損失之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拆除行為對被拆除房屋、附屬物、被損壞的室內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原告可能享有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如拆遷
安置房、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參考資料】1.
行政訴訟: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應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訴訟:征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遷:以發(fā)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行政訴訟:一個理由變來變去的拆違行為,會降低相對人對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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