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行政相對人可針對五方面衡量行政機關是否違法
一、在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行為
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對主要證據未收集充分,導致最終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有的城建部門在缺乏法律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主要證據材料時作出行政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在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時未收集必要的證據,訴訟中不能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登記機關未履行審慎合理審查的義務,在申請人未提供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或在未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性的情況下給予辦理登記;
房屋登記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注銷登記時,雖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但申請材料非本人簽名或者申請材料中的部分材料虛假,因受技術限制無法識別其真?zhèn)?,導致登記或注銷登記行為錯誤。
二、不遵守法定程序或違反正當程序作出行政行為
國土部門在限期拆除決定尚未作出或市級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的情況下,直接將違法建筑拆除;辦理劃撥土地的轉讓手續(xù)時,未按程序先行辦理出讓登記而直接辦理轉讓登記;辦理土地登記時地籍調查在先,申請登記在后,程序顛倒;
未經合法的聽證程序即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登記機關、公安機關將行政相對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作為信訪處理等;
主管部門在對相對人作出多個行政行為之前,未告知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國土、公安主管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剝奪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既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也未通知相對人,且在強制拆除前未依法進行公告;
三、不能準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或正確把握法律原則,導致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城建主管部門錯誤適用已失效的法律;法律規(guī)定必須并處的行政處罰;
城建、公安機關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機械適法,導致處罰失當;
主管部門對相對人作出不利處分時,不區(qū)分主觀過錯情況簡單適用同樣的裁量標準,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發(fā)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原
項目核準文件失效后再作出建設主體變更的行政行為。
四、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及不當行使裁量權
城建部門在征遷及拆違案件中,或以拆危代替拆違,或以拆違代替征遷;有的直接以“三改一拆辦公室”的名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國土部門無強制執(zhí)行權而越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在市級人民政府未作出準許用地的決定前,越權作出不予許可的“退回決定”,或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越權審批;
行政機關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各方當事人時,明顯存在濫用裁量、比例失衡的情況;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未全面考慮違法行為發(fā)生的前因后果、違法情節(jié)及認識態(tài)度等裁量因素,直接頂格處罰,顯失公正。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市區(qū)人民政府對相對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怠于履行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
國土部門不依照征地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行政
合同義務,或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履行立案查處職責,或對拆遷安置的用地不履行土地確權職責等;
城建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給當事人作出答復,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或不履行承諾義務,或違反法律規(guī)定作出暫緩處理意見,變相不作為;
投訴舉報后,雖經調查取證,卻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的處理意見或答復,或一直未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查處結果;
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亦未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相對人;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除此以外,一些行政機關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有的
行政復議機關不正確履行復議職責、部分市區(qū)級人民政府違法實施房屋征收和拆違,以及基層街道政府依法履職能力不足等,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訴訟中行政相對人可針對五方面衡量行政機關是否違法”的相關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關注好律師網
土地房產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