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條規(guī)定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檢察院進行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那么,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的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呢?
一審、二審判決生效后對判決不服
申請再審,再審被法院駁回、逾期未作出裁定或再審結果仍有錯誤
向一審、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的控申部門提交《監(jiān)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
不符合監(jiān)督條件的,不予受理
法院對案件再審
符合條件的,民行部門受理案件后三個月內對案件進行審理
1.認為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的可以作出提請抗訴、抗訴的決定
2.認為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3.檢察機關認為法院處理正確的,對申請人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
檢察官如何在本案中進行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
回歸到上述介紹的案件中,檢察官是如何對法院已生效判決進行監(jiān)督的呢?
第一步,確定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開發(fā)商的虛假宣傳構成違約后,能否因履行不能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步,找出判決不當之處
(一)開發(fā)商的虛假宣傳構成違約,應判令開發(fā)商履行修建義務
本案中,開發(fā)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小區(qū)的景觀水系、車庫等設置進行承諾,內容明確具體,對雙方
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視為要約,雖未附入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現李某已履行交付房款義務,該開發(fā)商亦應履行相應義務,故法院應判決其履行修建義務。
(二)開發(fā)商未提出履行不能的抗辯,法院自行認定履行不能屬不當
本案中,開發(fā)商未提出履行不能的抗辯,法院自行以原承諾修建景觀等的位置已硬化等理由,認定履行不能顯屬不當。是否履行不能需要雙方主張、質證、辯論,并由開發(fā)商提供相應證據,而不能主觀臆斷。
(三)判決未明確責任承擔,顯屬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開發(fā)商違約,但卻以履行不能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并認定履行不能且未要求開發(fā)商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違法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公平原則。
第三步,作出抗訴決定
綜上,法院判決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檢察院可以抗訴,從而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
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
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是一種事后監(jiān)督,其根本目的在于糾錯,通過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從而避免錯案發(fā)生。隨著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檢察機關將履行好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職責,與法院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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