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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終止,是行政復議過程中出現(xiàn)法定情形后,行政復議機關不再繼續(xù)審理有關行政復議案件,從而終結行政復議的活動。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這也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但是,因為條例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作了細化和補充,因此,本項也可以看作是對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細化。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表明放棄了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基于行政復議以申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特點,自然也以申請人的放棄而終止。
二、申請人本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消滅,沒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承受人明確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棄行政復議申請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資格可以發(fā)生轉移,由他人繼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移轉承受人放棄行使行政復議權利的,行政復議活動自然也應當終止。其中,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移轉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通過明示的方式,即(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2)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二是推定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即:(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中止?jié)M60日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中止?jié)M60日的;(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行政復議中止?jié)M60日的。在這三種情形下,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承受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權利,但是其長期不明確表示是否參加行政復議活動表明其并不重視行政復議權利的行使,可能會帶來行政秩序的不穩(wěn)定,因此,本條比照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中止?jié)M60日的,行政復議終止,也就是說,一旦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機會。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維護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行政復議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達成和解,表明雙方的行政爭議已經(jīng)得到自行解決,行政復議機關無需在繼續(xù)進行審理,因此,行政復議活動可以終結。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的和解,必須是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達成的。
四、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具體來說,就是申請人被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后,因申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而將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可以終止行政復議。主要理由:一是,出現(xiàn)這種情況時,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已經(jīng)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現(xiàn)錯誤,可以通過刑事賠償程序得到補救,可以不再通過行政復議程序進行救濟,不至于造成當事人權利無法救濟的問題;二是,變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與刑事偵查有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如果再由行政機關受理變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由于有關事實和證據(jù)材料都已經(jīng)相應移轉,可能既不利于行政機關進行答辯,也有可能會影響刑事偵查活動造的順利進行,所以,條例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可以終止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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