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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政訴訟證據(jù)的要求: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類證據(jù),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會具有效力。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提供各類證據(jù)的具體要求如下:
1、書證。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書證,除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規(guī)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原則上應提供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jié)錄本。按照規(guī)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版,經(jīng)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yè)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zhí)行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2、物證。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jù);如果原物為數(shù)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視聽資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shù)據(jù)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制件;
(2)當事人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4、證人證言。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基本情況。
(2)需有證人的簽名。如果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應注明證人出具證言的日期。
(4)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鑒定結論。
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
(2)應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
(3)應有鑒定的依據(jù)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5)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
對于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還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6、現(xiàn)場筆錄。
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xiàn)場筆錄,除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形式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應當載明制作現(xiàn)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zhí)行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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