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的沒收
下列任何情況發(fā)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a)根據規(guī)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guī)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b)根據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根據規(guī)定,投標人應提交規(guī)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fā)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guī)定簽訂合同或按規(guī)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二、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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