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暫將損害賠償?shù)姆秶抻趯ω敭a(chǎn)權和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的損害。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賠償?shù)姆秶百r償標準如下:
一、侵犯人身權的賠償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權的賠償標準是:
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二、侵犯財產(chǎn)權的賠償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3.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chǎn)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
4.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5.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害財產(chǎn)權的賠償標準是:
違法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賠償金的計算自賠償請求人收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繳款憑證之日起,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依法被確認為違法行為之日止。
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或者違犯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chǎn)。
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解除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款項。
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