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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13年8月23日,李可向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7月6日,其在大商新瑪特超市購買了益達清爽西瓜味口香糖,天喔茶莊柚子茶,康師傅3+2夾心卷,荷賽橄欖油,在休息區(qū)發(fā)現(xiàn)橄欖油已經(jīng)過期。瓶身標注是2011年7月5日生產(chǎn),保質期兩年,于2013年7月5日到期,正好過期一天。經(jīng)協(xié)商,超市相關負責人只承認產(chǎn)品過期,但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經(jīng)銷商之間相互推諉,態(tài)度惡劣。請求:一、由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向李可作出道歉和鄭重聲明,保證以后不再有類似行為;二、對過期食品給李可帶來的負面影響作出賠償,包括通信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000元整;三、履行退貨并十倍賠償?shù)牧x務。合計人民幣4212元。
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辯稱,李可所訴不是事實,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只有合格產(chǎn)品,沒有過期食品。李可沒有食用,沒有損失,賠償無依據(jù)。李可僅能證明是從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購買過食品,不能證明涉案食品是從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購買,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懷疑涉案食品屬于掉包食品。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通知》第一條。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7月6日,李可在大商集團開封新瑪特超市購買了益達清爽西瓜味口香糖,天喔茶莊柚子茶,康師傅3+2夾心卷,荷賽橄欖油兩瓶,共計金額322.7元。其中荷賽橄欖油單價每瓶146元,瓶身標注裝瓶日期是2011年7月5日,保質期至2013年7月5日。李可發(fā)現(xiàn)橄欖油過期后,隨與超市人員協(xié)商,經(jīng)協(xié)商未果,訴至該院。
2013年10月25日,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龍民初字第593號民事判決:一、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于判決后五日內退還李可貨款292元,并賠償李可損失292元;二、駁回李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負擔。(李可已墊付,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
李可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李可作為消費者在大商新瑪特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并且有購物小票、發(fā)票,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支持李可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而一審法院以過期商品并未對李可造成人身傷害為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shù)那樾危挥柚С掷羁傻脑V求,是對法律的斷章取義,導致判決不公。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辯稱,李可起訴的基本事實是虛構的,李可僅能證明從公司購買了食品,并不能證明該爭議食品是從公司購買。爭議食品保質期為兩年,剛過期幾個小時,也沒有食用,李可基本無損失,其要求4212元賠償是無理要求。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是李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斷章取義,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賠償前提條件是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本案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且后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該法的法律效力。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
2014年3月5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汴民終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可負擔。
李可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95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李可的再審申請。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兩款中“損害”與“損失”的不同用語,表明兩款內容分別規(guī)定的是不同情形下消費者的救濟依據(jù),第一款并非第二款適用的要件前提。第二款強調了“十倍賠償金”的適用條件為“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滿足這一條件后,消費者除要求相關責任人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十倍于價款的賠償金。此處的“損失”應指價款損失及有其他損害情況下的損失。
李可的申訴意見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未到庭答辯。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爭議焦點
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三、法律分析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chǎn)品和失效、變質的產(chǎn)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五)生產(chǎn)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本案中,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向李可提供的商品荷賽橄欖油過期,屬失效商品,故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除退還貨款292元外,還應賠償李可受到的損失,該損失的數(shù)額相當于該貨款金額的一倍即292元,李可請求過高部分該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李可沒有證據(jù)證明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侵犯其人格權,故其請求道謙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李可購買的商品沒有食用,也沒有給其造成人身損害及其他損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shù)那樾?,故李可請求十倍賠償?shù)恼埱笤撛阂膊挥柚С?。李可要求賠償通信費、交通費、誤工費的請求依據(jù)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李可雖在大商集團開封新瑪特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但其不能舉證證明購買該商品對其造成了人身和財產(chǎn)或其他損害,故其要求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十倍賠償?shù)睦碛刹蛔?,該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退還李可貨款292元,并賠償李可損失292元較為適當。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雙方爭議的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本案基本事實發(fā)生在2013年,對本案的審理應當以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該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作為橄欖油的銷售者,對于確保自己銷售的食品不超過保質期限具有完全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對食品銷售者最基本的要求,以此來保障食品安全。其銷售過期橄欖油給李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應推定其明知該過期橄欖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十倍賠償金是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基礎上產(chǎn)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并非不同情形下消費者的救濟依據(jù)。李可因購買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銷售的過期橄欖油產(chǎn)生了財產(chǎn)上的損失,且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明知該過期橄欖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大商超市開封分公司除賠償李可貨款損失292元外,還應支付該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2920元。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四、裁判結果
(一)撤銷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汴民終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2013)龍民初字第5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李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2013)龍民初字第5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大商集團河南超市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李可貨款292元,并賠償李可損失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大商集團河南超市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可和大商集團河南超市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各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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