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因而,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關于拆除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
《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的房屋,應綜合考慮建造歷史、使用現(xiàn)狀、當?shù)赝恋乩靡?guī)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但如果行政機關既未及時依法履職,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也未能正確理解《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強制搬遷制度的立法目的,還未能實現(xiàn)舊城區(qū)改造
項目順利實施;而是久拖不決,并以所謂民事"誤拆"的方式違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終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通過行政賠償還是行政補償程序進行救濟的問題
行政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合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shù)闹贫?。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由國家依法予以賠償?shù)闹贫?。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及與征收相關聯(lián)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較為復雜。其中,既有因違法拆除給權利人物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也有因未依據《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當?shù)卣魇昭a償政策進行征收補償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應補償利益的損失問題,甚至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以及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的損失問題。尤其是在因強制拆除引發(fā)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違法行為類型與違法情節(jié)輕重,綜合協(xié)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依法、科學地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讓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確保產權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關于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問題
(一)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問題
案涉房屋已經被列入舊城區(qū)改造的征收范圍,且已被政府拆除,因此,對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fā)的賠償,為體現(xiàn)對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誡,并有效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二)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shù)臉藴什坏陀诒徽魇辗课輧r值的百分之五,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秴^(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
由于征收過程中的停產停業(yè)損失,只是補償因征收給房屋
所有權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同時,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或者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三)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金額確定方式問題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