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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01年3月5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渤海公司承建大連新世紀住宅小區(qū)(后更名為新世紀家園,以下簡稱新世紀家園)2#、4#高層住宅樓,合同價款4440萬元(按實結算)。工程質量等級為省優(yōu)質工程。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jīng)濟支出:執(zhí)行政府有關文件《大建質字1989-32號》。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形象進度銀行轉賬支票,工程進度款一周內(nèi)支付,工程竣工后30日內(nèi)支付總造價98%。寶玉集團在收到渤海公司竣工報告后30日內(nèi)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yè)計劃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001年3月18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渤海公司承建新世紀家園2#、4#樓建筑安裝工程(包括地下室工程)合同造價暫定為4440萬元,渤海公司同意墊款施工至地上6層時,寶玉集團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渤海公司施工至主體15層時,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主體封頂時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外墻抹灰、貼瓷磚、刷涂料等施工完畢時,再付給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渤海公司將所有竣工檔案資料整理交檔,工程經(jīng)有關部門按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驗收后,渤海公司所有人員、材料、設備必須全部撤離場地,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8%的工程款,另2%留做工程質量保修金,法定保修期滿后返還。剩余50%25程款,寶玉集團按7800元/平方米以該項目的商品房抵給渤海公司,抵工程款的商品房確定為2#樓6-14層的B戶型(202.20平方米)及C戶型(151.57平方米)。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省優(yōu),屋面、墻身、廚房、衛(wèi)生間、花臺,不準漏水、滲水。如有滲漏現(xiàn)象,每處由渤海公司負責賠償寶玉集團3萬元,在工程決算和保修金中扣除。渤海公司開始施工的時間是2001年3月1日。
2001年7月14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停工報告,該報告載明:一、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渤海公司拖欠攪拌站、鋼筋廠家巨額材料款,現(xiàn)攪拌站、鋼筋廠家已停止向渤海公司供應混凝土、鋼筋。二、由于車庫方案、砌筑方案至今未定,導致2001年6月28日進場的鋼筋二班(36人)、2001年7月2日進場的砌筑磚工班(38人)一直處于待工狀態(tài),于2001年7月14日前全部走光。三、現(xiàn)場所有施工人員自本項目開工以來一直沒有開支,鋼筋、鋼模工段罷工3天。鑒于以上各項,無法使工程正常進行下去,渤海公司被迫從2001年7月15日全面停止施工,放假。
2002年9月6日,為保證新世紀家園項目貸款??顚S?,寶玉公司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大連市沙河口支行(以下簡稱沙河口支行)簽訂了《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
2002年11月26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一、寶玉公司于2001年3月與渤海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渤海公司承建新世紀家園2#樓、4#樓,合同原定施工工期自2001年3月18日開工,2001年12月31日竣工。但因寶玉公司資金未到位,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給渤海公司造成一定經(jīng)濟損失。二、鑒于寶玉公司資金已到位,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寶玉公司同意以大連寶玉苑大酒店80萬元消費卡和新世紀家園4#樓一單元10樓1號商品房一套補償渤海公司所受損失。……五、本協(xié)議簽訂后,渤海公司應立即進入新世紀家園施工現(xiàn)場恢復施工,并保證于2003年9月30日前竣工,交付寶玉公司使用。本協(xié)議簽訂后,渤海公司不再要求寶玉公司任何補償,并放棄追究本協(xié)議簽訂前寶玉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
2002年12月1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一、渤海公司在履行與寶玉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過程中,因寶玉公司資金不到位,致使工程長時間處于停工狀態(tài)。渤海公司因停工而受到很大損失。渤海公司要求索賠的損失金額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7707021.14元;管理費1541404.23元。另外,渤海公司要求寶玉公司承擔違約金133.2萬元,以上三項累計索賠金額為10580425.37元。二、雖然渤海公司損失是因寶玉公司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但渤海公司體諒寶玉公司的困難,同意將索賠金額減少到550萬元,并保證不再提出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要求。三、本協(xié)議簽訂后的一周內(nèi)一次性將上述550萬元賠償金支付給渤海公司,如寶玉公司不按期支付全部賠償金,渤海公司保留再次停工的權利。因寶玉公司不按時支付賠償金,而造成再次停工的損失,由其全部承擔。
2002年12月5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及該工程的監(jiān)理公司大連宏達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簽訂《復工報告》,該報告載明,現(xiàn)工程款全部到位,從現(xiàn)在開始進行冬季施工。
2003年6月27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寶玉公司將新世紀家園1#-4#樓全部地熱和地下一層車庫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渤海公司施工。地熱工程即從主管道分支以后的一切相關地熱系統(tǒng)及水泥面層工程,面積約4萬平方米,每平方米確定為78元(包括水泥砂漿找平層)。工程總造價暫定為312萬元,待工程完工后,按實際量結算。寶玉公司先支付70萬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以新世紀家園2#樓6層東側商品房(面積245.94平方米)一套沖抵工程款,單價按8500元/平方米計算。地下一層車庫建筑面積約4200平方米,單價暫定為1500元/平方米,等工程竣工后按實結算。2#、4#樓地下車庫(約2100平方米)施工,寶玉公司支付50%工程款,其余50%寶玉公司以房抵款:房屋位置為2#樓中間單元6-14層商品房,面積為178.32平方米,單價為7800元/平方米。1#、3#樓間的地下車庫(約2100平方米)施工甲方(寶玉公司)支付55%工程款,其余45%寶玉公司以2#樓6層C戶型東側第二套商品房,面積為178.32平方米,單價為7800元/平方米。
2003年8月29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就1#樓地熱工程及2#、4#樓收尾工程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一、雙方對剩余工程量進行核對。二、寶玉公司在簽署協(xié)議后3日內(nèi)向渤海公司撥付竣工前最后一次工程進度款100萬元。三、渤海公司按照寶玉公司對收尾工程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承諾除公建和地下室部分外,2#樓于2003年9月20日交工,4#樓于2003年9月5日交工。寶玉公司在交工前將所有工程量簽證單確認后返還渤海公司。四、本協(xié)議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寶玉公司原因及寶玉公司外委單位原因影響渤海公司施工,耽誤工期,每耽誤一天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元,以工程量簽證形式體現(xiàn)。如果渤海公司延誤交工,每逾期一天罰款2萬元。……七、按雙方合同約定,竣工后30日內(nèi),渤海公司向寶玉公司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工程質量達到省優(yōu)。
2004年4月9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一、本次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到2004年4月9日前,寶玉公司保證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25萬元,2004年4月16日前再支付25萬元,上述兩筆款項若每延誤一天,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繳納罰金2萬元。二、本次付款后,渤海公司保證將所有工程在2004年5月6日前完工,并且達到原合同質量標準及通過寶玉公司與監(jiān)理驗收,所有人員、機具撤離新世紀家園施工現(xiàn)場。上述約定每延期一天,渤海公司向寶玉公司交納罰金1.5萬元,若寶玉公司或寶玉公司委托施工隊伍原因造成的延誤,每延誤一天工期順延。
2004年5月1日,宏達公司出具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書》,該報告的“單位工程結論意見”一欄載明“完成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nèi)容。整個施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了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無質量隱患,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觀感質量符合驗評標準要求,建筑工程(室內(nèi)外)得分率90.42%,暖衛(wèi)得分率99.13%,電氣得分率96%,通風空調得分率90%,電梯得分率100%,合計折算得分率106.73%。單位工程綜合評定為優(yōu)良”。
2004年5月8日,渤海公司施工的2#、4#樓工程竣工。
2004年5月18日,寶玉公司出具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該報告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一欄載明:“經(jīng)驗收組討論一致認為該項工程完成了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工程質量符合強制標準規(guī)定,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不存在安全隱患,使用功能符合技術要求,工程技術檔案、監(jiān)理檔案完整,保證資料齊全,質量檢驗標準準確。同意新世紀家園工程通過竣工驗收?!蓖?月30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及宏達公司簽訂新世紀家園2#、4#樓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該證明的驗收意見部分內(nèi)容載明“經(jīng)對現(xiàn)場實物及技術資料進行檢查、驗收,認定該工程滿足設計及施工規(guī)范要求,滿足強制性標準及規(guī)定要求,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工程質量綜合評定為優(yōu)良,同意驗收?!?/p>
2004年11月15日,寶玉公司出具《關于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載明“寶玉公司發(fā)包的新世紀家園2#、4#住宅樓工程由渤海公司承建,該工程已由渤海公司按照寶玉公司的工程范圍、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施工完畢,雙方正在針對具體工程量進行最后決算。工程量核算復雜,預計在年末前決算完畢。”
2004年11月17日寶玉公司出具收條一張,該收條載明“今天收到渤海公司送交的新世紀1-4#樓采暖工程決算,其中包括地熱工程主管分支(立水管-分水器部分)的工程決算書4份,決算書中合計價款為798664.00元,和2#、4#樓采暖主立管,決算書中合計價款180759.00元。我公司對決算還需審核確認。該款項經(jīng)審核確認后與所欠2#、4#樓工程款、索賠款(協(xié)議額為550萬元)及補償房屋(一套)一并給付你公司。”
2004年12月,渤海公司施工的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榮獲2004年度遼寧省優(yōu)質主體結構工程稱號。
2005年1月17日,大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出具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工程名稱為新世紀家園1-4#樓及地下車庫,存在問題為:(1)消防手續(xù)、墻改專項基金手續(xù)不全;(2)小區(qū)市政工程未完善;(3)公建工程(室內(nèi)外)未完工;(4)地下室部分水篦子未安裝、局部裝飾面層霉變;(5)室內(nèi)外墻體裂紋;(6)部分北側窗窗臺高度不足0.9米,未加防護措施;(7)部分門洞口封閉不實;(8)個別房間有透寒現(xiàn)象;(9)屋面防水細部處理不到位,有翹曲現(xiàn)象;(10)無障礙設施不完善;(11)地下車庫頂層柱筋外露,未進行處理;(12)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未完善。
2005年5月18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渤海建設工程的新世紀家園工程審核表》,載明:經(jīng)審核工程造價合計48321289.00元,其中無爭議部分2#樓29191563.00元(主體結構部分27691044.00元),4#樓13399132.00元(主體結構部分為12278635.00元),車庫樁工程493188.00元,地熱3018256.00元,甲供材料保管費12330.00元,有爭議部分2206890.00元。
2005年5月20日,寶玉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載明“因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確定以部分房屋抵付工程款,但該開發(fā)項目房屋目前還不能辦理產(chǎn)權,寶玉公司承諾在半年內(nèi)辦理完該項目房屋產(chǎn)權所需要的土地證、銷售許可證、工程竣工備案證等相關手續(xù),以便為渤海公司抵款房屋辦理產(chǎn)權,否則寶玉公司同意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渤海公司工程款。關于工程款事宜寶玉公司同意將2002年11月28日寶玉公司轉賬至渤海公司賬戶上的2500萬元中的剩余部分800萬元作為工程款給付渤海公司,其中1700萬元寶玉公司另有使用,不能作為工程款給付渤海公司,寶玉公司欠渤海公司的工程款另行安排給付?!?/p>
沙河口支行給渤海公司轉款情況如下: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渤海公司的為:2002年11月28日轉2500萬元,2003年4月3日轉100萬元,2003年4月11日轉200萬元,2003年5月13日轉100萬元,2003年7月14日轉350萬元,2003年9月2日轉100萬元,合計3350萬元。另外,沙河口支行2003年3月18日轉款550萬元,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尤軍,2003年4月7日轉款200萬元,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寶玉公司,此兩筆款項在沙河口支行的資金監(jiān)管臺賬記載用款單位均為渤海公司。2003年4月10日轉款30萬元,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大連市電業(yè)局市內(nèi)供電局,在沙河口支行資金監(jiān)管臺賬記載用款單位為渤海公司及另一施工單位永嘉公司。渤海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給沙河口支行出具確認書一份,確認于2002年11月29日收到寶玉公司工程款25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確認渤海公司收到2500萬元后,又給寶玉公司返回1700萬元。
二、爭議焦點
(一)關于地熱工程有爭議部分(分支管)的工程造價問題。
(二)關于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2002年12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效力認定的問題。
(三)關于渤海公司提出的966425.00元獎勵款項問題。
(四)金世紀公司應否承擔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責任問題。
(五)關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
(六)關于渤海公司要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按2002年11月26日的協(xié)議支付80萬元酒店消費卡及一套房屋問題。
(七)關于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之間的關系問題。
三、法律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2003年6月27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新世紀家園1#-4#樓全部地熱工程由渤海公司施工,合同約定的地熱價款為312萬元。雙方在2005年5月18日的新世紀家園工程審核表中共同確認了地熱工程造價為3018256.00元。審核表既包括了無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也包括了有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應認定是雙方對全部工程造價的最終結算。
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于2004年11月收到地熱工程決算書,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未予答復,也未提出異議。但渤海公司將決算書交給寶玉公司的時間在前,雙方?jīng)Q算時間在后,雙方在決算時未提出此部分工程款的問題,現(xiàn)渤海公司主張工程造價應增加地熱工程款798664.00元,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雖然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在2002年11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后,渤海公司不再要求寶玉公司任何補償,并放棄追究本協(xié)議簽訂前寶玉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賠償550萬元的協(xié)議是在此協(xié)議之后的2002年12月1日簽訂的,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主張此協(xié)議是為了向沙河口支行請款,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寶玉公司在2004年11月17日的收條上再次承諾同意向渤海公司支付550萬元的索賠款。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雖然對收條提出異議,但放棄了對收條上公章進行鑒定的申請,應認定其對公章真實性的認可,故應認定2002年12月1日協(xié)議書的效力。渤海公司要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550萬元賠償款應予支持。至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提出渤海公司請求賠償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因寶玉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承諾給付賠償款,渤海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向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此項權利,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依據(jù)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渤海公司施工的范圍是土建、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程。雙方在施工合同中還約定了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jīng)濟支出為執(zhí)行大建質字1989-32號文件。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經(jīng)寶玉公司及監(jiān)理公司驗收工程質量綜合評定為優(yōu)良,并獲得遼寧省優(yōu)質主體結構工程稱號。該工程已交付使用,并已有部分入住。雖然主體工程不包括渤海公司施工的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程等全部工程,但由于該工程完工并實際使用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能組織對整個工程進行申報評定工程質量等級,造成渤海公司施工的不屬于主體結構部分的工程是否符合省優(yōu)的標準不能確定的責任不在渤海公司。另外,該工程土建、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程以外的工程不是由渤海公司施工的,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目前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工程的整體工程最終不能確認為省優(yōu)質工程的責任應由渤海公司承擔。渤海公司請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應予支持。但因渤海公司施工部分僅有主體工程獲得了省優(yōu)質工程稱號,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按全部工程造價支付獎勵款,并要求寶玉公司支付該款利息,依據(jù)不足,不能支持。根據(jù)雙方確認的工程總造價明細,可以認定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主體結構工程款應為39969679.00元(2#樓27691044.00元加4#樓12278635.00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應支付的省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為7993935.80元。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以渤海公司的《遼寧省優(yōu)質主體結構工程證書》只能證明工程主體結構為優(yōu)良,不是整體工程優(yōu)良,且其并未承諾獎勵事宜,不應支付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施工合同雖然是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簽訂的,但金世紀公司是渤海公司施工工程項目的聯(lián)合開發(fā)方,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的聯(lián)建利益尚未分割,且新世紀家園項目土地使用證、銷售許可證等均以金世紀公司名義辦理,銷售新世紀家園項目房產(chǎn)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以金世紀公司名義簽訂。金世紀公司雖未與渤海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卻享有了渤海公司已施工工程的權利,并從該合同中獲取利益,因此金世紀公司理應承擔該合同相應的義務。金世紀公司主張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支持。其次,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和金世紀公司在《聯(lián)合建房協(xié)議書》、《聯(lián)合建房協(xié)議書之補充協(xié)議》中均約定,雙方共同選定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新世紀家園項目,新世紀家園項目貸款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賬戶,由雙方共同管理。雖然渤海公司不是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共同選定的施工隊伍,但在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的補充協(xié)議中及在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金世紀公司對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予以認可的,渤海公司在施工期間向寶玉集團請款時,金世紀公司也曾在《請款報告》上簽字蓋章,說明金世紀公司已實際參與了施工合同的履行,金世紀公司主張上述均不能作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依據(jù)不足,亦不予支持。第三、根據(jù)寶玉集團和金世紀公司簽訂的聯(lián)建協(xié)議,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獲取利益,其聯(lián)建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屬合伙行為,合伙人應當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金世紀公司雖然未直接與渤海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但不能免除金世紀公司依法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金世紀公司應對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至于金世紀公司提出在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的工程決算未經(jīng)其認可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剝奪了其與承擔責任相對應的權利問題。因施工合同是由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的,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作出的工程造價決算是有效的,金世紀公司在訴訟中并未對工程造價提出異議,也未舉證證明該決算損害了金世紀公司的利益,因此,金世紀公司不認可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之間的工程決算沒有依據(jù)。且本案判決金世紀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不是直接給付工程款的責任,在本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金世紀公司按此判決承擔了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給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金世紀公司既可以隨時向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主張權利,又可以在雙方分劈聯(lián)建利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存在剝奪其權利,損害其利益的問題。金世紀公司以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為由,主張不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不予支持。
關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提出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缺陷,要求渤海公司支付違約金8349638.67元,扣除工程質量保修金966425.78元,渤海公司未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不應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等請求的問題。雖然新世紀家園工程項目未經(jīng)質檢部門驗收,但渤海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經(jīng)寶玉公司及監(jiān)理單位驗收合格,工程質量評定為優(yōu)良,并榮獲遼寧省優(yōu)質主體工程結構稱號。寶玉公司在2004年11月15日出具的《關于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中,再次確認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標準?,F(xiàn)房屋已開始出售,并有部分買房人實際入住。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要求渤海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因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在驗收報告中明確了工程檔案資料完整,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以渤海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交工及未交付竣工資料不能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關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從沙河口支行轉賬看,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給渤海公司的工程款應為3350萬元,但渤海公司實收工程款為1695萬元,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均無異議,應按此數(shù)額認定。至于金世紀公司提出渤海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又返還給寶玉公司的工程款,應視為借款,不應與本案合并審理的主張,不能支持。因渤海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收到寶玉公司2500萬元工程款后又返還給寶玉公司1700萬元,金世紀公司對此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渤海公司在寶玉公司領取的酒店消費卡能否認定為已付工程款的問題,有渤海公司簽字的消費數(shù)額為104.2萬元酒店消費卡應計算為已付工程款。至于寶玉公司與億達集團簽訂協(xié)議并支付120萬元的消費卡問題。因寶玉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此消費卡是渤海公司領取的,應由寶玉公司另行主張權利。關于以房抵頂工程款問題,雖然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之間有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xié)議,但該部分房屋是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聯(lián)建的,雙方尚未進行利益分配,哪部分房屋屬于寶玉集團尚不明確,金世紀公司既不同意以房抵頂工程款,也不同意給渤海公司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該部分房屋也未實際交付給渤海公司,故不能認定為已付工程款。綜上,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總造價為48321289.00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028030.00元(沙河口支行轉賬支付1695萬元,材料折款為3036030.00元,渤海公司在寶玉公司處領取酒店消費卡104.2萬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尚欠渤海公司工程款為27293259.00元。
關于渤海公司要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按2002年11月26日的協(xié)議支付80萬元酒店消費卡及一套房屋問題。雖然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在2002年11月26日的協(xié)議約定寶玉公司以80萬元的酒店消費卡及一套房屋對渤海公司停工損失進行補償,但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在此后的12月1日又簽訂一份停工損失補償協(xié)議,雙方在12月1日的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550萬元,應認定雙方已經(jīng)在后協(xié)議中變更了前協(xié)議對停工損失補償?shù)募s定,對渤海公司提出的此項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關于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之間的關系問題。由于寶玉集團在與金世紀公司及渤海公司簽訂聯(lián)建協(xié)議及施工合同時的名稱為大連寶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其后注冊成立的寶玉公司名稱完全一致,且在其更名為寶玉集團及重新注冊成立新的寶玉公司時均未通知金世紀公司和渤海公司,金世紀公司與渤海公司認為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均是一個寶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為,渤海公司是與寶玉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寶玉集團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在未通知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由寶玉公司承接了合同的權利義務,在渤海公司以寶玉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后,寶玉公司對其被告的主體資格也未提出異議,因此,本案中寶玉集團和寶玉公司應為施工合同發(fā)包方的共同主體,共同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寶玉集團、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有效。訟爭建設項目辦妥了工程開工的法定手續(x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具備法定開工條件。施工單位渤海公司是具有一級資質的專業(yè)施工企業(yè),具備與工程相應的法定資質。簽約時,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寶玉集團、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有效。就違約、索賠等相關問題,一審判決已作出認定,權利人未就此提出上訴,故違約及索賠款數(shù)額等內(nèi)容不屬于本院二審審理范圍。,
從發(fā)包人主體演變情況看,簽訂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原寶玉公司名稱已變更為寶玉集團,以后寶玉集團又向大連市工商局申請以原寶玉公司的資質證書重新設立寶玉公司,寶玉集團在申請報告中向政府主管部門承諾“如果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因為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變更為寶玉集團前已增注冊資金為1.2億元,所以此階段如有債權債務可由寶玉集團承擔,其他階段的債權債務仍由寶玉房地產(chǎn)承擔,重新登記的寶玉房地產(chǎn)注冊資金為1500萬元,保證不會在涉及到債權債務的問題上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新設立的寶玉公司使用原寶玉公司的資質證書,兩個寶玉公司名稱完全相同,從外觀特征看,合同相對人難以區(qū)分新舊寶玉公司,故在本案中應當認定寶玉集團與其下屬單位合資設立的寶玉公司與寶玉集團為施工合同的共同發(fā)包人。一審判決對此作出的認定正確,本院認可。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金世紀公司對寶玉集團、寶玉公司償還施工人渤海公司部分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應予撤銷。渤海公司主張金世紀公司應當對全部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金世紀公司主張對寶玉集團、寶玉公司償還施工人渤海公司工程欠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渤海公司請求增付停工損失費、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18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此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對欠付工程價款按照法定基準利率支付利息。參照建設部《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構成。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規(guī)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guī)定另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按照上述規(guī)定,停工損失費屬于“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不屬于工程價款范圍,本不應適用司法解釋規(guī)定計息。但在2002年12月1日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就明確有發(fā)包人賠償因其資金不到位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損失費550萬元,此款為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數(shù)額基礎上幾經(jīng)減讓的結果,且該合同還約定“因寶玉公司不按時支付賠償金,而造成再次停工的損失,由其全部承擔”,寶玉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停工損失費,并拖欠巨額工程款至今未付,其惡意違約的主觀過錯明顯。本案僅判決發(fā)包人支付停工損失費本金與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賠償損失擴大部分的約定不符,且難以彌補因發(fā)包人惡意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巨大經(jīng)濟損失。據(jù)此,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停工損失費,應當自工程結算時起計息。2005年5月18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渤海建設工程的新世紀家園工程審核表》,雙方對2#樓、4#樓主體結構部分的工程造價無爭議。渤海公司依據(jù)有關政府文件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應當取得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為平衡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利益,也應當自工程結算時起計息。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表述有誤,已經(jīng)該院以(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補正,本院認可。
據(jù)此,渤海公司上訴主張寶玉集團、寶玉公司對停工損失費、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計息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一審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五、一審裁判結果
1、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2、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停工損失550萬元;
3、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7993935.80元;
4、金世紀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渤海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中的10293259.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5、駁回渤海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2333.00元,由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共同負擔。
六、二審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四條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七、二審裁判結果
1、維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五項;
2、變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大連寶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停工損失費55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05年5月18日起算至付清款項時止;
3、變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大連寶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優(yōu)質工程獎勵款799393.58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05年5月18日起算至付清款項時止;
4、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92333.00元,由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96166.50元,大連寶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6166.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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