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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務員兼職
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擔任本職工作外,還兼任其他職務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務員兼職違背了一人一職的原則,因此,《公務員法》第42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苯构珓諉T兼職,是多數(shù)實行現(xiàn)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共同規(guī)定(如德國《公務員法》第65條規(guī)定,政府不得批準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范圍需要占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fā)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這些規(guī)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
二、公務員兼職的條件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職位的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國家機關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斷職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該職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職責和任務是否明確。二是該職位的工作與其他職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復。三是該職位的工作量是否適當。如果一個職位的工作量超過一個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負荷,說明該職位的工作任務太重。反之,說明該職位工作不飽滿。所以,合理的職位安排,將使在某一職位上的公務員,要在工作時間內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任務,應是滿負荷的。
因此,對于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xiàn)多重職務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當然,原則上要求一人一職,并不完全排除公務員兼職的情況。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允許公務員兼職。
在機關外兼職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本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兼職;二是在本機關外的非國家機關兼職。在非國家機關中兼職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一些學校、科研單位兼職;二是在一些企業(yè)和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對在企業(yè)和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情形,我國《公務員法》是明確予以禁止的。我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活動: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p>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得到有關機關批準。這里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稚門和任免機關。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準。第二,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里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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