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社保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及方法如下:
1、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shù)×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shù))。
2、滯納金天數(shù)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3、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4、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shù)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么,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交保的基數(shù)不是你交保的數(shù),應該是用月交?;鶖?shù)x交保費率=月應交保數(shù)x13個月=你應交保(該補交)數(shù)額x0.2%=應繳滯納金數(shù)。交滯納金不是對單位說的,這是對個人交的部分,不過,滯納金應該有上限,超過上限按最高上線額交即可。
據(jù)相關規(guī)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后就會產(chǎn)生滯納金。養(yǎng)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shù)×2%。滯納金封頂?shù)慕痤~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br>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chǎn)擔?;蛘咂渌行ЮU費擔保,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后予以批準,可以緩繳除基本
醫(y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后,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br>
第十六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shù)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br>
1、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以每月應繳納的社保費金額計算。
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2011年6月30日-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應繳費款
*(滯納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萬分之五;3、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萬分之五。
不是的,社保滯納金是累計的,他是按照你欠費的金額計算滯納金的,按照千分之二計算
打個比方,你第一個月欠500,那第一個月的滯納金就是500乘以千分之二
第二個月你再欠500,就需要第一個月的欠款加上滯納金,再加上第二個月的500,所有這些加起來,再乘以千分之二,和銀行的復利差不多
具體數(shù)額你需要你社保查詢,10年跨度太長,很難計算出來的。
滯納金的計算規(guī)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fā)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jù)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于我市采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仍按照“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yǎng)老保險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yǎng)發(fā)[2007]21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