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因工殉職”……類似的字眼兒頻頻出現(xiàn)在新聞報道中,然而,有些人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自己是“因工”受傷,因此實際上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下面,房山法院的法官將結合實際案例,剖析“工傷難認定”背后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超過退休年齡,“工傷”難認定
2010年9月中旬,45歲的劉女士來到一家幼兒園食堂工作。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2015年4月23日,劉女士在清理壓面機時,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壓面機壓傷。隨后,劉女士被送入醫(yī)院救治。因劉女士的中指末節(jié)皮膚軟組織缺損,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療20天。
出院后,劉女士受傷的兩根手指已經(jīng)不能恢復到從前,出現(xiàn)明顯畸形,影響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該幼兒園將劉女士辭退。至今,該幼兒園沒有給劉女士繳納三險,也未曾與她簽署書面勞動
合同,并且拒絕按照“工傷”賠償劉女士相關費用。劉女士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處雙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
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法院經(jīng)查明后認定,劉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該幼兒園食堂參加工作,劉女士和幼兒園之間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2015年2月16日,劉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她與該幼兒園的勞動關系終止。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與該幼兒園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并且駁回劉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案例二】超過申訴時效,“工傷”難認定
從2010年10月27日開始,張先生在一家金屬結構廠工作。但是,好景不長,2014年12月5日,張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用人單位雖然承認張先生“因工”受傷的事實,但是一直沒有進行工傷認定。2015年12月4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qū)
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確認他與該金屬結構廠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3月22日,該委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4月25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qū)人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人保局認為,張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規(guī)定,最終,該人保局沒有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張先生以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處該區(qū)人保局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張先生申請工傷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申請時間。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guī)定。解決
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張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傷,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扣除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已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guī)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案例三】工作時緣何被打傷,“工傷”難認定
馮先生和郭先生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這天,一大早剛上班,馮先生和另一名同事在熱熱鬧鬧地討論電視和網(wǎng)上新聞,聲音特別大,影響了郭先生的正常工作。于是,他讓馮先生小聲點兒。聽了郭先生的話以后,馮先生二話沒說,跑到郭先生的座位上,緊接著就是一頓狂敲亂打。
經(jīng)醫(yī)院診斷,郭先生傷勢較為嚴重,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肋骨也受了傷。郭先生內心不平,遂向其所在區(qū)人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人保局對其申請不予認定。郭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處人保局撤銷被訴決定書及被訴復議決定書。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侗本┦泄J定辦法》第6條規(guī)定,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
本案中,郭先生與其同事馮先生因說話聲音大小問題產(chǎn)生爭執(zhí)后被打傷,郭先生所受暴力傷害與履行自身的工作職責無關,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侗本┦泄J定辦法》第6條規(guī)定,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