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fā)生后,在全國范圍內(nèi)迅速引起關注。之所以引起關注,除了“拆遷”這個因素,還因為拆遷出了人命。更重要的是,而且是深夜帶著人去拆遷。
拆遷時房屋內(nèi)是否有人仍然在屋內(nèi)?拆遷是否能確保被拆遷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
肯定涉嫌
刑事犯罪,但是事件背后的違法征收、拆遷的發(fā)生和官員扮演的角色,卻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無獨有偶,飛樺在與同事談論近期新收到的案子,也在緊羅密布的推動當?shù)氐摹俺侵小眳^(qū)改造
項目,與上述案件似乎有異曲同工之處。當?shù)厝罕姺从?,政府在行政訴訟中被迫承認“國家征收”實為“協(xié)議拆遷”之后,并未放松“征收”行為,仍在繼續(xù)推動拆遷地塊剩余的合法房屋,并不時爆出如不配合將實施“強拆”的聲音。某省拆遷亂象似乎由來已久,基本可以預料,當?shù)毓賳T依然采用“非法強拆”的手段來處理,勢必會造成激烈的矛盾沖突?!斑`法征收、拆遷”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從涉及“非法拆遷”的官員追責尤其是刑責方面做一些探討。
(一)追責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違法拆遷方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最終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處分,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房屋、土地類的違法案件視違法程度輕重需要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從輕到重分別需要承擔紀律處分、行政處分、
刑事處罰。對房屋、土地類刑事案件具有查處責任的單位分別是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
1、監(jiān)察委員會對房屋、土地類案件中的貪污賄賂、瀆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案件進行監(jiān)督、調(diào)查、處置的職責。2、人民檢察院為房屋、土地類違法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制定立案標準,并有權決定立案,在公安部門完成案件調(diào)查后有職責進行公訴。3、公安局對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房屋、土地類違法案件具有偵察、預審的職責,在平時有預防、制止該類犯罪的職責。
(二)罪責解析。違反法律規(guī)定進行拆遷的,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包括瀆職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等相關罪責。
1、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
我們知道,征地拆遷涉及巨大經(jīng)濟利益,在整個過程中極易出現(xiàn)腐敗現(xiàn)象,有的相關部門人員不顧相關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擴大其職權范圍,作出違法拆遷行為。處理不好,就容易產(chǎn)生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2、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拆遷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將被拆遷人以各種理由在強拆之前進行拘禁,拆完以后才讓其回家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可以從非法拘禁罪的角度來對被拆遷人定罪處罰。
4、貪污罪、受賄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此種情況也是經(jīng)常發(fā)生在拆遷工作人員身上。
5、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拆遷中,有的拆遷部門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往往會采取斷水、斷電、斷路、拆門窗、砸窗戶或堵鎖眼等行為違法逼迫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更有甚者,會對老百姓的房屋予以破壞,擾亂他們的正常生活。這些暴力拆遷行為,往往毀壞財物金額較大,就會觸犯刑法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我國《刑法》第275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
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
7、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nèi)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jù),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jīng)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guī)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憲法淵源。
各地方官員應該認識到,非法強拆和違規(guī)強拆,已經(jīng)成為當前社會穩(wěn)定的最大威脅之一,也是當前干群關系緊張的最主要表征之一。各地黨委政府應當從維護政權穩(wěn)定、維護人民利益的雙重角度,加大力度對違法強拆的官員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只有依法多動用刑罰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員的政績沖動和胡作非為的放任心態(tài),從而催生正當、合理的征收拆遷秩序。